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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胡兵50万积分被东航清零”一事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艺人胡兵在一段视频中表示自己是东方航空的白金卡会员,此前一共累积了50万积分,“但因为疫情这段时间,所有的积分就突然间‘跑掉’了”。胡兵称,因为50万积分累积非常不容易,需要飞很多趟,自己也就此事联系过东方航空客服,但客服表示已经短信通知过。胡兵最终维权失败,他还在视频中提醒:“小心你的积分会一夜之间跑掉。”
1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东方航空在线客服,客服回应称:自2021年9月1日(含)起,东航执行新里程积分有效期,有效里程积分变动可带动账户积分有效期自里程积分变动之日起至未来第36个月月底。连续36个月以上里程积分休眠(无增加,无减少),则自动失效。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东航人工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解释称,东方航空的积分在过期的时候就会清零,“每一笔积分都是三年的有效期。”在积分过期一个月之前,东方航空会发短信通知,“如果是航空里程积分部分,会发短信提醒,兑换机票或者兑换东航礼品;如果其他赠送活动积分,则无法发短信通知过期时间,需要自行关注。”
就胡兵50万东航积分被清零一事,工作人员称:“他可能是因为很久没使用东航的航班,并且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有效期了,我们的积分是会自动过期的,如果50万积分是航空里程的话,我们会发短信;如果是赠分的话,我们确实是无法发送的,是公司方面的规则。”
积分到期清零,航空公司是否有告知义务?乘客用里程数攒下的积分,航空公司又是否有权清零?潮新闻记者联系到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积分是商家赠予消费者的,但是它的赠予前提是消费者消费一定额度,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积分可以看作是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积分的清空规则应该遵循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付建表示,通常情况商家为了鼓励消费会返还一定的积分奖励, 使消费者能够享受优惠,因此可以认定积分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而且作为交易行为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告知积分的获取使用以及作废条件,如果无正当理由清空消费者积分,属于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积分是基于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属于格式条款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来源| 浙江日报、潮新闻
审校| 木辛
终审| 宋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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