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价格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了一种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价格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价格的决策权和制定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仅制定全国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而且直接制定和调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很少,县级人民政府和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几乎无定价权。
2.价格管理形式单一,主要是国家定价形式。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也曾存在浮动价格和市场自由价格,但所占比重很小,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集市贸易的取消,基本上不存在自由价格,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直接制定,而且很少进行调整。
3.价格管理采用直接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国家对价格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凭借行政权力,对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很少按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对价格实行间接调控。
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对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本身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企业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经济有无活力取决于企业有元活力,因此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也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必须使企业享有定价权,而原有的管理体制,不承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不允许企业有定价权,这样就使企业无法利用价格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也就相应地失去了活力。
2.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旧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国家把数以万计的商品纳入到计划价格的轨道,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当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或劳动生产率变化时,计划价格往往不能调整,从而使价格无法发挥其杠杆作用,更无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